根据《安康学院学业导师实施办法(试行)》,我院拟在全院教师中为2017级学生推荐学业规划、专业学习担负指导责任的专兼职教师,具体任职条件、责任和待遇见《安康学院学业导师实施办法(试行)》。如有意向,请于下周二前将学业指导方向(如篮球技术、足球裁判等)通过qq群告知,力争下周内完成遴选工作。
vic008维多利亚
2017年10月13日
附:《安康学院学业导师实施办法(试行)》
安康学院学业导师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校应用型人才培养,完善学生工作队伍体系,充分发挥专业教师在学生学业指导中的作用,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学业导师是指受聘后对一、二年级本科生的学业规划、专业学习担负指导责任的专兼职教师。
第三条学业导师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是学生工作部(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所聘学业导师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四条学业导师应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为人师表,关心学生成长成才。
(二)熟悉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规格、课程体系、面向岗位群、社会需求情况以及学校有关教育教学管理规定。
(三)拥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合理的知识结构,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一定的科研能力,具备较强的专业指导能力。
(四)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处级及以上行政职务。
第五条 学业导师的专业学习背景、所从事的教学科研工作,应与所指导的学生应在专业上相同或相近。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学业导师的主要职责:
(一)开展专业思想教育。结合专业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计划以及面向岗位群和社会需求情况等内容,对学生开展富有针对性的专业思想教育,帮助学生了解相关专业的培养规格和要求,明确学习目标,增强学习兴趣与专业自信。
(二)指导学生制定并实施学业规划。根据学生的学习基础、学科兴趣和个性特点,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选择专业发展方向、制定学习计划,帮助学生确立出国留学、考研、就业、创业等发展目标,指导学生分步实施学业规划和学习计划。
(三)指导学生专业学习。指导学生选课、合理安排学习进程,对免修、选修、辅修等给予指导;引导学生端正学习态度,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介绍专业及相应行业的发展动态。
(四)提高学生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根据课内外一体化要求,引导支持学生参与大学生科技实践活动和学科专业竞赛,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积极申报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参与导师本人或其他教师的课题研究等专业活动。
(五)关心和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对学习出现问题的学生,帮助其查找问题,明确努力方向,提出改进措施。
第四章遴选、聘任与管理
第七条符合学业导师任职条件的我校专兼职教师均有责任担任学业导师。学业导师由二级学院在符合条件的专兼职教师中选聘。二级学院将受聘学业导师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八条 学业导师的选聘在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聘用单位可以从本学院专任教师中选聘,也可从具有教师专业职务的其它学院、科研机构、行政管理人员中选聘。跨单位选聘的,应经拟聘人员所在单位同意。
第九条 学业导师的聘期为1至2学年。受聘学业导师的专任教师指导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0人,兼职教师指导学生原则上不超过10人,覆盖面由二级学院自定。
第十条学业导师对学生的指导,实行定期集中指导与不定期分散指导相结合。定期集中指导采取师生面对面方式进行,每学期至少1次,每学年不少于2次。不定期分散指导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结合学生专业特点,不定期地发布指导意见、建议,解决学生共同关心的学业问题;对学生提出的不具有共性的问题,通过网络平台、电话、短信或面谈等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要从自身专业特点、师资力量以及学生实际出发,按照学校要求,抓好本学院学业导师选聘、日常督导检查、期末总结和学年度考核。二级学院要通过建立例会制度、考核激励、典型示范引领等多种方式,推进学业导师工作有效开展。
第五章考核与待遇
第十二条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学业导师的考核。考核工作在学年度末完成, 并将考核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学业导师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档次。其中考评为A档的人数比例不超过20%,导师津贴上浮20%;考评为B档的人数比例不超过30%,导师津贴上浮10%;考评为C档的导师津贴不上浮,按所在二级学院核定的基数发放。二级学院按学期填写学业导师评估表。
第十四条 学业导师不认真履行相应工作职责,不负责任,二级学院应终止对其学业导师的聘任。
第十五条 年终绩效工资分配时,学校按每生50元的标准划拨导师津贴,由二级学院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分配。分配方案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十六条学生工作部(处)每学年对学业导师考核情况和二级学院学业导师工作考评情况进行汇总,报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备案。考核结果被评定为A档的学业导师,同等条件下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审和评先推优中优先考虑。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专职辅导员不兼任学业导师。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2017年
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安康学院学业导师信息汇总表
2.安康学院学业导师测评表(学生用)
3.安康学院学业导师考核结果汇总表